《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2014年全文

导语 2014年6月3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以及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启动、响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不进行的;

  (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不安装的;

  (三)拒绝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不按整改意见书整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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