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全文
导语 广州市教育局公布《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征求意见稿)》,广州市《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对《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妥善应对各种灾害性气象,进一步增强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抵御各种灾害性气象危害的能力,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过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广州市教育局拟定了《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指引》有不同意见,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将不予受理。
附件:广州市教育局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2日
(联系人:庄金兴,联系电话:22083803,邮箱:2694492639@qq.com)
附件:
广州市教育局灾害性气象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妥善应对各种灾害性气象,进一步增强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抵御各种灾害性气象危害的能力,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灾害性气象主要是指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天气状况。
第三条 所在区域出现以下气象预警信号时,可以延迟上学:
1.台风蓝色以下预警信号;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雷雨大风黄色以下预警信号。
上学时间段内出现以上气象预警信号,学生及其家长认为有必要延迟上学时,可以延迟上学,并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因此延迟上学不作迟到和旷课处理。
以上气象预警信号解除,且未发布更高级别气象预警信号时,学生应当及时上学。
第四条 所在区域出现以下气象预警信号时,应当延迟上学:
1.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上学时间段内出现以上气象预警信号,学生应当延迟上学。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指导学生延迟上学。
以上气象预警信号解除,且未发布更高级别气象预警信号,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安全时,学生应当及时上学。
第五条 所在区域出现以下气象预警信号时,学校应当停课:
1.台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
2.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4.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出现以上气象预警信号时,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学校应当自动停课。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自动停止上学。
学校自动停课后,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决定停课延续时间并通知学校。
第六条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适用广州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
海珠区、白云区、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适用本区、县级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
第七条 学校要通过校讯通、家长会、入学通知书等,向所有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如下事项:
(一)熟悉灾害性气象预警信号的含义及防御方法;
(二)灾害性气象发生期间,密切关注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及天气变化情况;
(三)熟悉本指引中所明确的“延迟上学”、“停课”的条件和要求,正确使用本指引;
(四)学校要教育学生及其家长正确掌握在上学途中突遇灾害性天气状况时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本指引述及气象预警信号时所称的“以上”、“以下”情形,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市属各高校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条 本指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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