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导语 2013年《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教练员违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根据教练员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3分、6分和12分四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和《岗位登记卡》的;

  2.培训教学过程中对学员言行不文明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对待学员态度粗暴,辱骂学员的;

  2.在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进行路面驾驶员培训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2.本年度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3.实施驾驶操作培训时未随车指导的;

  4.实施驾驶操作培训时搭乘与教学工作无关人员的;

  5.收受、索取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教练场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7.妨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或不按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8.妨碍或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相关投诉案件的调查或调解工作的;

  9.违规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

  10.未取得《岗位登记卡》,非法进行驾驶培训或签署学员《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证》的,或超越准教范围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2.未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岗位登记卡》的;

  4.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生殴打学员等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

  5.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6.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7.对抗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侮辱、殴打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人员的;

  8.酒后从事培训活动的;

  9.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10.擅自招收学员或者为本驾培机构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考试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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