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导语 2013年《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征求对《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对违法、违规的教练员实行记分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拟定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3年8月2日至8月1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509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邮编:510405;
(二)电话:86010046;
(三)传真:86010179;
(四)电子邮件:gzwgc@126.com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对违规的教练员实行记分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粤交运〔2012〕1254号)和《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穗交〔2013〕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教练员实行违规行为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驾处)负责全市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录,将其列入教练员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动态管理,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施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惩戒违规行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