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海珠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定申报指南

导语 2019年广州海珠区战略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定申报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在哪里申报?

  2019年广州海珠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评定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4日

  符合申报条件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申报条件】

  ㈠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海珠区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并经评定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符合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并经海珠区投资促进局评定的重点招商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人才申报条件

  ⑴人才需在海珠区创新创业

  ①创业条件

  A.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B.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海珠区全职工作(全职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每年通过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9个月以上)。

  C.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D.企业符合海珠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E.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降低至30万元)。

  F.企业全职工作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在海珠区办公用房合

  法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减少至3人或50平方米)。

  G.企业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本人所占股份不低于15%。

  ②长期创新条件

  A.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B.产业领军人才与海珠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余人才与海珠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该单位全职工作。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短期创新条件

  A.属于海珠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人才,能领衔用人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B.与海珠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C.每年在海珠区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境外人才每年应不少于3个月)。

  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A.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B.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C.属于所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

  D.在海珠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创业人才不作要求)。

  E.获得所在企业推荐,或自荐并征得所在企业同意。

  【受理地址】

  网上受理地址:

  登录广州海珠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登录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查看《海珠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简明使用手册》(申报单位)。

  纸质版受理地址:

  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大道南999号113室)

  联系电话:唐顺020-34003993;刘旭升020-34389568、陈之琳020-34389568

  【申报方式与数量】

  1、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2、获得所在企业推荐,或自荐并征得所在企业同意。

  3、产业精英每年单个企业申请最多20名。

  【评定及发放方式】

  ㈠区投资促进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的评定部门。

  ㈡人才评定部门协调区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评定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后,发放《海珠人才证书》,并载明评定类别。

  ㈢完成评定后,发放《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人才可申请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㈣产业精英评定部门负责本部门评定的产业精英资金奖励事宜。评定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注意事项】

  ⑴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海珠区、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的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申请部门报告,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评定部门应及时终止资格,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⑵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及诚信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撤销资格,收回证书,终止有关奖励和福利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取消、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评定申请。

  ⑶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可申请产业领军人才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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