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全文)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2月1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城镇“三无”对象;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清洗消毒;
(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
(七)普通骨灰盅1个;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以省、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免除全部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广东省内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属于《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免费对象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按照《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执行。
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按照50%的收费标准核减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