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语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广州市户籍人员以及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减免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图源:广州民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2015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死亡,实行遗体火化或者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2016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并在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或者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减免的项目、标准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2.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3.遗体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4.遗体告别厅租用,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5.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6.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7.骨灰撒海。

  8.骨灰寄存(从火化之日起不超过5年,存放在广州市殡葬服务单位),按每年70元标准,每具寄存费用不超过350元。

  以上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680元。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参照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第1至第7点所有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330元。

  (三)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减免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广州市户籍人员每具减免金额为1680元,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金额为133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在本市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直接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逝者为广州市户籍的,其丧事委办人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直接减免。

  (二)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丧事委办人可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逝者为广州市户籍的,其丧事委办人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减免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减免限额。

  (三)广州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6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5.出示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

  6.出示逝者火化证;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发票。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在火化当地享受了减免费用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四、结算方式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费用结算方式

  1.殡葬基本服务减免费用所需经费由死者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广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办理丧事的,由经办的殡葬服务单位直接减免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殡葬服务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的数量和金额,在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填写《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送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月月底前将款项划拨至殡葬服务单位。

  3.广州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街(镇)送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结算流程

  1.殡葬基本服务减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2.殡葬服务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数量和金额,每半年填写《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向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三)骨灰撒海活动经费结算

  骨灰撒海活动经费由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根据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宣传,规范管理,把殡葬惠民政策切实落实好,对殡葬基本服务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的档案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档案保存应不低于5年,以备查验。

  (三)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严格核实把关,不得违背丧属意愿增加服务内容,不得虚报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丧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只能减免一次,减免金额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葬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所称少数民族是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

  (三)本通知所述的死亡时间及地点以逝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上注明的为准。各证据对死亡时间的证明优先次序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的殡葬服务单位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楼、公益性骨灰安放地以及回民殡葬服务机构。

  (五)本通知所称骨灰撒海是指由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的活动。

  (六)符合省、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的,按困难群众减免政策执行。

  (七)遗体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土葬、抢运遗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八)对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穗民〔2016〕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doc

  附件2: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doc

  附件3: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doc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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