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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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纳税申报

  一、受理范围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

  (五)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

  (八)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其他车辆。

  二、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除按应税新车辆纳税申报所要求的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纳税人签名(自然人)或加盖公章(非自然人)确认。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六)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七)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并落藉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还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不需提供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和车辆合格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向受理窗提交上述资料。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实地验车。

  (三)受理完毕后,按办结时限,凭相关资料到原征税点指定窗口领取完税证明。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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