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2012.9.1)

导语 温馨提示:本办法为民政局2012年4月17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修订后的版本实施时间,应该是2012年9月1日,而非本规定中的2012年7月1日。正式的版本,小宝在民政局的官网并未找到资源,仅以本文供大家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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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医疗救助待遇及计算方法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2012.9.1)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2012.9.1)

第五章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

  (二)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相同人数家庭总资产的规定上限(见下表):

按家庭人数确定的医疗救助家庭的总资产上限

(2012年)

家庭人数
(人)
资产上限(元)
(没有老人)
资产上限(元)
(有1位老人)
资产上限(元)
(有2位老人)
1
20000
30000
——
2
30000
40000
50000
3
40000
50000
60000
4
50000
60000
70000
5
60000
70000
80000
6或以上
70000
80000
90000

  注:1、家庭总资产包括银行储蓄、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2、由于大部分的老人(60岁或以上)已不赚取任何收入,而且需依赖个人积蓄或退休金生活,因此,有老人成员的家庭资产限额较没有老人的家庭为高。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0000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医疗费用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四)城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广州市城乡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未能提供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的,应由区(县级市)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汇同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清单,交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目录人工核算模拟结算清单;

  (五)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镇)民政部门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全部材料后,应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市)民政局认为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可按协议约定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申请核对。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民政局在确定给予病人医疗救助时,应当同时考虑病人家庭各项非经济因素,根据病人患病时间、病情的紧急性,家庭人员结构因素、是否有其他特别开支,令其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等其他社会因素,对病人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医疗救助金额。

第六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患有重特大疾病,已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救助,且救助金额已达到最高限额,仍需继续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临时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一)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四)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六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本办法规定已救助的医疗费用)、职业病病人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所必需的护工费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为100%比例予以报销;第(二)款的救助对象,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城镇年低保标准50%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予以报销;第(三)款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三) 款的救助对象,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1万元。临时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二十九条 临时救助按户籍实施分级管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第(三)、(四)款的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临时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相应的部门申请:

  (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定点医院帐户;

  (三)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

  (四)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结算清单或费用清单,已享受各项医疗救助待遇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在收费票据上注明已救助金额,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医疗救助中心和区(县级市)民政局收到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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