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修改稿)

导语 2013年11月5日,《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修改稿)》开始公示征求意见。

第四章 客运资格证件变更和补领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驾驶证信息等基本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到市客管处办理变更手续。市客管处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应当由本人或者服务单位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到市客管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并交回原《服务资格证》后,再持与迁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客管处办理注册手续。市客管处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后的《服务资格证》。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遗失客运资格证件的,应当及时到市客管处补办。市客管处在接到补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相应客运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客运资格证件破损的,由驾驶员到市客管处办理换领手续。市客管处在接到换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客运资格证件。

第五章 客运资格证件注销和吊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客管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并收回《服务资格证》:

  (一)驾驶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且无未办结的违章、投诉的;

  (三)驾驶员不再具备取得客运资格证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聘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须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客管处申请注销注册,并缴回《服务资格证》。超过15日未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由市客管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客管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收回《服务资格证》:

  (一)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二)擅自启封、拆除税控计价器签封,破坏税控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税控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客管处撤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收回《服务资格证》:

  (一)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由市客管处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在90天内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拒不参加培训,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市客管处公告其客运资格证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记分外,仍需按照《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委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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