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修改稿)

导语 2013年11月5日,《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修改稿)》开始公示征求意见。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核发《从业资格证》,并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是驾驶员从事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许可证件。《广州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为《从业资格证》副证,是驾驶员办理注册手续后,配发的服务监督证件。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先持证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第六条 《从业资格证》实行记分管理。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具体违章记分值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二章 客运资格证件的申领

  第七条 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我市暂住人口管理手续,并提供居住证;

  (三)具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学历证书;

  (四)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提供广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证》考试。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须由本人或所在出租企业持《从业资格证》及劳动合同,到市客管处办理注册手续。市客管处对已注册的驾驶员在10个工作日内配发《服务资格证》。

  企业应当及时掌握驾驶员营运记录,作为录用、培训、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客运资格证件使用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服务。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须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将《服务资格证》放置于驾驶室规定位置,将正面面向乘客。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只准驾驶《服务资格证》上注明的服务单位的车辆进行营运。

  第十三条 客运资格证件实行人证对应,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冒领、重领、转借或挪用他人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须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和有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六条 已领取《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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