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其他情况待遇

  1)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发。

  2)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并按参加养老保险所辖范围进行管理。?

  生育保险新规定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穗社保〔1998〕3号)、《关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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