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及结算指引

  三、就医管理

  (一)待遇申办。

  1. “门特再障”待遇申办。

  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经本市二、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人,按门特申请流程办理“门特再障”申请手续。

  2. “门特血友病”待遇申办。

  患血友病参保人在本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申请“门特血友病”待遇并开展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门特项目申请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1)本指引实施前已为参保人办理“门特血友病”申请手续并在该院进行治疗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为该参保人已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2)本指引实施后,已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血友病”申请并开展治疗的参保人,或已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血友病”申请但未在该院进行治疗的参保人,应及时到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办理重新选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手续。

  (二)审批有效期。

  1. “门特再障”待遇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有效期为1年。

  2. “门特血友病”待遇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终生有效。

  (三)就诊医疗机构。

  1. 参保人“门特再障”待遇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可到本市任一可开展该门特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门诊治疗。

  2. 参保人“门特血友病”待遇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更换选定医院。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更换选定医院的,应凭原选定和重新选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各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立门特专用病历。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每位在该院进行“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治疗的参保人建立《门特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历》、《门特血友病病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设计制定),诊治医师应按规范认真详实地在门特病历上记录诊疗信息。门特病历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集中保管备查。

  (五)异地就医。已办理异地就医的“慢性再障”参保人,在本市“门特再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申请后,在异地发生的“门特再障”医疗费方可按本市医保零星报销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特血友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四、二级目录管理

  (一)“门特再障”和“门特血友病”设有相应的二级目录范围,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查询医保信息系统的医疗管理-目录管理-二级目录查询模块。

  (二)对于“门特血友病”二级目录新增的“血液制品-冷沉淀”编码“X280000006”,“门特血友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需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目录对应管理原则进行对应匹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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