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及结算指引
根据《关于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32号)、《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就医及结算管理的通知》(穗医管〔2008〕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就医及结算操作指引如下:
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特再障”定点医疗机构: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资格,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准予开展相关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可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门特再障”待遇申请手续,并开展相应的医疗保险就医及结算业务。
(二)“门特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门特血友病”待遇申请手续,并开展相应的医疗保险就医及结算业务。
(三)协议签订。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特再障”和“门特血友病”项目,必须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服务。2009-2011社保年度协议期内,暂不另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二、实施责任医师、责任科室管理
(一)确定责任医师。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医保诊疗责任医师管理制度,并确定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相应专科执业医师担任本院“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医保责任医师。同时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再障门特治疗指定责任医师申请表》或《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特治疗指定责任医师申请表》(见附件1、2),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保存并备查。
(二)建立责任科室制度。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与本院实施“门特再障”、“门特血友病”项目科室签订责任书,建立医疗保险责任科室相关管理制度并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