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自动累计,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除家庭病床项目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外,其他项目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2003年社保年度仍以2000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8972元为基数),全年度累计按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7%确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的比例与同级别住院相同。

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以及共付段中属于参保人个人支付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通过刷医保卡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定点医疗机构需打印结算清单给参保人。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参保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进入新的社保年度后,不需再次支付该项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医疗费中医保范围的费用每进入一个新社保年度后,参保人需重新计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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