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医保待遇衔接政策

导语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时,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明确待遇衔接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详见正文!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时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待遇衔接政策:

  一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二是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拓展: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有两种情况:

  1.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2.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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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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