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待遇衔接政策

导语 在广东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二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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