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征集意见稿)全文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三条 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改、宣传、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人员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引入市场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或社会组织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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