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最新版)

导语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继第三版、第四版后又出新版了,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最新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与以往的那些指南有什么不同吧!

  (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并经出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300元/人·月;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100元/人·月。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

基金支付

比例(%

个人自付

比例(%

基金支付

比例(%

个人自付

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80

20

60

40

其他医疗机构

50

50

0

100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在我市指定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不受选点限制;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上查询。

  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

  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如需选择到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

  4、新社保年度已选定门诊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转学升学或选定医院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但是,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可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由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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