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证件(边境通行证、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的签发和发放
办事内容:边防证件(边境通行证、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的签发和发放
办理机构:广州市东圃办证室,黄华路办证室
办理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中489号(东圃办证室)
广州市黄华路40号(黄华路办证室)
联系电话:82133037,82133038(东圃办证室)
83119495,83825691(黄华路办证室)
办理依据和条件: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
2、《国务院对〈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6]15号)
3、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发办[1997]153号)
4、省公安厅和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旅游单位组织开办省内外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粤旅[1999]069号)
5、公安部颁发的第42号部长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布全国边境管理区地名的通知》(公边[1999]4号)
二、办理条件:
(一)《边境通行证》的申领条件
凡中央直属、省直属厅(局)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二)《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的申领条件
凡中央直属、省直属厅(局)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务、考察、学习及探亲等事由需前往我省深圳市沙头角"中英街"和珠海市茂生围边境特别管理区,必须根据国务院、公安部有关边境特别管理区的规定,申办《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特别通行证》的签发管理集中在广东省公安厅和深圳市公安局。
办理程序:
(一)《边境通行证》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经本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省公安厅边防局申领。
2、外省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办妥《边境通行证》,个别未办来我省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前往的,凡由中央直属、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接待的,由接待单位保卫部门审批(签名加盖公章)后到省公安厅边防局申领。
(二)《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申办程序
申请领取《特别通行证》与申请《边境通行证》程序相同,即;填写《边防证件申请表》,交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如下手续:
1、本省居民由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市(县)公安局审核后,向省公安厅边防局申办。
2、中央部委办驻外机构和省厅(局)级单位人员或接待外省人员申领《特别通行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省公安厅边防局申办(深圳市的可在深圳市公安局申办)。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二十人以上的证三小时内完成,二十人以下的证二小时内完成。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30分钟内有回音。
备注:
(一)进出边境管理区的条件
(1)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非常驻边防境管理区或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2)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二)签发《边境通行证》有效期
(1)本省籍常住居民,签发证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外省籍人员,签发证件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2)前往省内边境管理区的旅游团,有效期不超过7天,前往外省边境管理区的旅游团,有效期不超过20天。
(三)签发《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有效期
《特别通行证》签发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时期,按照上级的指示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签发证件。
(四)公安机关不予签发《边境通行证》的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五)公安边防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1)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
(2)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
(3)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崐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
(4)《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
(5)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六)违反《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的处罚
(1)对违反《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2)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的《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国边境管理区地名
黑 龙 江 省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
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区、逊克县;
依春市:乌依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
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铙河县;
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
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县、绥芬河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
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
伊梨地区:霍城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
克孜勒苏柯尔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来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
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
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
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那坡县、靖西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防城县、凭祥市、东兴市。
广 东 省
深圳、珠海市(深圳市沙头角镇、珠海市茂生围为边境特别管理区)
云 南 省
文山自治州:富宁县、麻栗坡县、马关县;
红河自治州: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
西双版纳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勐海县;
德宏自治州:潞西县、畹町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
怒江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
思茅地区:孟连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
临沧地区: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
保山地区:龙陵县、腾冲县。
甘 肃 省
肃北蒙古自治县。
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
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氽山市;
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州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
(八)非中央直属、省直属厅(局)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
(1)常住居民、农民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区)公安局或指定的派出所办理。
(2)市、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保卫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
(3)合法的私营企业、公司(含外资、三资)等员工及个体工商人员申领《边境通行证》,以单位法人代表提出审核意见后,凭单位证明向驻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各级人民政府的驻粤办事处工作人员申领《边境通行证》,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向驻地公安机关申领。
(5)外省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办妥《边境通行证》,个别未办来我省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前往的,由各市、县接待单位局以上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到市、县公安机关申领;各省(市)政府驻粤办事处接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向驻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7)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8)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