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颁发
审批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广州市环保局分期分批实施水(气)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订出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保证措施。对于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发正式排放许可证,未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发临时许可证。
申报材料
排污单位填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提供历年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料(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需提供分解指标排放量),并在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订出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保证措施。
审批程序和期限
1、排污单位填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提供历年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料(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需提供分解指标排放量)。
2、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订出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保证措施。
3、监理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污染源治理情况确定排污单位允许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期限,报市环保局批准。
4、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由市环保局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正式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未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发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5、持证单位每月十日前填表申报上月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申报上一年水(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6、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换证单位须重新填写《广州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审批结果
经审查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由市环保局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发临时许可证。
收费情况
无。
监督措施
内部监督
实行局、处两级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部监督
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