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

办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选址: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二、应建立健全各类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四、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五、设立杯具洗消间,贴有明显标志,间内设2-3个洗消池、红外线餐具消毒柜、保洁柜。杯具配置、与最大客容量比应大于3∶1 ;
六、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
七、各类场所内禁止吸烟,大堂、电梯间、卡拉OK房、歌舞厅、商场等处应有明显禁烟标志。夜总会设专门吸烟室;
八、垃圾废弃物置于有盖的容器存放;
九、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
十、各类重点场所还应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完善相应的主要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要求:
(一)、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三)、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四)、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五)、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六)、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八)、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九)、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十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后)。
二、登记:对属我局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三、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办证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四、审查: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
五、审批、发证: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的,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报告书;
2、《广州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报时可不需提供,但领证前必须提供);
4、检验报告书;
6、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的相关资料。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广州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联系电话
(020)83803377、(020)83883277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三路23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办证科

办事网址   
http://www.gzmed.gov.cn

投诉电话 (020)81085324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对经办公务员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答复,遇复杂情况适当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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