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处)

工作职责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后进行产品发证抽样检验;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必备条件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三)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2号);
(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六)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办理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市属各区、县级市)内生产加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5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具体食品种类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最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进行调整。

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可到当地质监分局或质量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直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gzq.gov.cn)下载。
2、申请人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应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或主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证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质量处应组织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对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企业补正。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1、对受理的申证企业,质量处安排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2、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按有关规定现场抽取样品,由审查组或被审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四)审核、汇总和上报
1、质量处审核、汇总现场审查报告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必备条件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质监局。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发证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作出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企业自接到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证申请。
(五)决定
省质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公告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

期限
(一)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专家审查:60日内。
2、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30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由省质监局打印证书,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公告费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交付。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变更申请
(一)当企业因迁址、进行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时,或者企业生产与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不同并且生产必备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发生变化的项目,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必要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变化,国家质检总局重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补充审查。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并提供更改证书申请、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和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上报省质监局更换证书。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14:00-17: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幢四楼
联系电话:86197690
投诉电话:86196053

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纪律监督电话:8619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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