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须知
2005年3月11日,我局出台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地税发[2005]52号)。文件出台将有利于我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为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最新的发票管理规定,我局特编写了发票领购须知,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一、新办业户首次领购发票
(一)新办业户领购发票之前,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到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二)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1、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7)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8)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业户还需附上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9)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2、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3、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三)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税务机关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四)领购大额发票的规定
1、大额发票通常是指:手写发票万元位以上、定额发票五千元位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
2、新办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业户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实际供应:
(1)业户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帐面已验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超过30%(注册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以及国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2)业户申请领购广告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且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该种发票的最低面额和最低供应量供票。
(3)除了本条(一)和(二)的情况外,业户申请无限额机打发票,按最低供应量供应。
3、新办业户领取税务登记证超过3个月后申请领购大额发票,税收管理员必须到实地重新核查,并核实业户申报纳税情况后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根据税收管理员意见供应发票。
(五)业户领购发票可使用银联卡结算发票工本费。
二、业户续购发票
(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IC卡。
2、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4、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5、发票领购簿。
6、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须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1、大额手写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3、非经营收入发票。
4、使用税控专用发票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不需提供存根联)。
(三)领购数量
对一般业户供应发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用量;对国家行政单位、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上年度缴纳营业税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业户发票供应量可放宽到6个月用量。
(四)业户申请新增票种和数量
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所提供资料按照首次领购发票规定执行
三、业户申请冠名发票要求
(一)业户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1000本或100000份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临时演出、展览的门票和入场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但外地临时来我市(含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发票保证金。
(二)印制数量
每次申请印量不能超过半年的用量。
(三)版面要求
1、冠名发票尽量采取统一监制发票的版面,符合地税发票的使用要求。版面中不能印有买卖商品(不动产除外)价格(估价)的大小写金额,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应在发票右上角套印“地税监”三个字,发票右上角只能保留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等税务机关指定的内容,业户自行增加的内容不能放在发票右上角。
2、冠名发票必须在票面上设定开票金额限制。
(四)机打和定额的冠名发票需套印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实施许可。
四、日常管理
(一)业户自领购发票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没有续购发票的,必须持已领购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视业户用票和申报纳税情况,调减发票核定供应量。为了避免浪费,建议业户审慎考虑领购数量。
(二)业户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必须报送上一年度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业户逾期不报送,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而仍然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向其发售发票。收到《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业户使用、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对纳税信用A级业户的发票年度检查可放宽到两年一次。
(三)大额定额发票存根联和顾客联的顾客名称和开票日期必须填写齐全清楚。
业户填用发票后,必须在发票本封三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五、遗失发票的处理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附上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三)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仍按《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六、收取发票保证金的规定
(一)外地临时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在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后,才供应发票。
(二)业户缴纳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三)业户清缴税款时,可直接将保证金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入库,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缴款书或完税凭证。
(四)业户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为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退还或抵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业户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