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检查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及举报中心的转办要求进行税务检查。

检查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1)检查对象

各区地方税务局辖区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2)检查对象的权利

①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②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③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检查中获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④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检查对象义务

①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税务检查的具体方式

(1)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

①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②可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现场(实地)检查

①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②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询存款帐户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途径。

税务检查程序

(1)检查前通知

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①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③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2)出示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3)检查取证

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中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4)检查调帐

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5)检查验证

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违纪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并将《询问调查笔录》交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认可签名或盖章,在《税务稽查底稿》上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6)检查结果

经稽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相应的缴款书,交被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签收,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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