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公开项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办事依据
《教育法》第24条、《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粤府令73号)第4条、《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2]14 号)
办理条件
原则上须取得省一级学校(含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格才能申报;
办理程序
受理-市教育督导室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受评单位须支付专家评估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国家级示范学校评估方案呈报书;
2.申请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办学的主要成绩、经验与特色,存在的问题与努力的方向);
3.申请学校对各项评估指标标准到达度自评分的说明;
4、申请学校的学校发展规划;
(以上材料一式2份)
5.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部门的推荐意见(市属学校直接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
联系电话
83185665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号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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