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分站)及频道指配的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8)237号)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二、申办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采、编、播及技术等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础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三、提交材料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分站)及频道指配的申请报告;
(2)同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3)相关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相关的广播电视专业技术标准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文书;

四、申请程序
(一)本地区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我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三)经国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合格,并批复后,我局批复申报单位。

五、办事流程:
窗口办文受理材料、出具回执-->承办人审查材料、查看办公场所和播出机房、设备-->处、局领导审核-->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批复申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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