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印刷岗人员
(二)受理地点:局大堂办证窗口
(三)受理范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出版物、出版物专项、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申请。
(四)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
(五)岗位职责: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二、审理
(一)审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副处长、出版物市场处处长。
(二)审理标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应具有8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应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6)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我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3.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各两份: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企业名称、法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5)董事会人员名单。
(6)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7)印刷设备清单或设备投资清单及购置计划。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9)消防安全意见书。
(10)经营场所实地审核,如属实即受理,并将受理早班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业务回执交与受理人。
(三)审理岗位职责: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四)审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审定岗位:主管印刷业局领导
(二)审定标准: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上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印刷企业的设立,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审核权限范围,签署初审意见,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核。
(四)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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