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报纸、期刊审核程序
一、创办正式报纸
(一)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十一条。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省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单位;在地(市)、县(市)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
4.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5.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所需资料项目
由主办单位填写的《报纸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须写明下列内容:
1.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办部门;
3.报纸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纸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6.资金来源。
(四)办理程序、时限
1.局新闻出版处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所需资料。
2.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
3.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4.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请之日起18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我局收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部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主办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局服务窗口办理手续,领取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20元
二、创办正式期刊
(一)审核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88)新出期字第1359号)第十条。
(二)申办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4.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5.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三)应提交资料
主办单位填写的《期刊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
(四)办理程序、时限
1.局新闻出版处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所需资料。
2.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
3.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4.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请之日起18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我局收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主办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局服务窗口办理手续,领取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出版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20元,代新闻出版总署收证件工本费50元。
三、办事流程示意图
受理(接交所填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出具回执——>我局审核申办材料并上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申办单位到我局领取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