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广州地区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核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二、申办条件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得去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专供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1)申请报告;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出售出租情况和客户意向性名单;
(4)广州市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台、港、澳、外国企业在广州市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场所》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三星级宾馆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1)申请报告;
(2)三星级宾馆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的证明;
(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

3.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
(1)申请报告;
(2)有关单位性质、规模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
1.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2.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批准决定的,视为申请不获批准)。经审批同意的,由我局发出批文。
3.申办单位收到通知后到我局办理证明手续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解压、解码器)须由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所使用的设施必须必须是国家许可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安装完毕后,报我局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合格后,由省广电局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所在地广电部门(区、县)备案。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1.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在郊区的,须先向区、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2.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同意决定的,视为申请不获批准);
3.经审核同意的,交广东省国家安全厅进行安全审核,省国安厅在3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4.经我局和省国安厅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省广电局在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由省广电局发出批文。
5.申办单位收到通知后到我局办理证明手续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解压、解码器)须由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所使用的设施必须是国家许可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
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报我局和省国安厅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合格后,由省广电局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送省国安厅备案。

五、办理流程:

窗口办文受理材料、出具回执-->承办人审查材料、查安装地点-->处、局领导审核、加局审核意见-->送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审核-->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出批文-->申请单位安装接收设施-->承办人员对安装后的设施进行验收-->通知申请单位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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