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程序

一、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1.《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电部第16号令);
2.《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

二、申办条件
1.有负责审定其年度制作计划和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有与其业务相应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五名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其专业人员必须有广播、新闻宣传和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人代表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出品人资格证》;
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提交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主要从业人员(法人代表、股东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业务主管机构关于人员、设备的证明(一式2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使用A4复印纸复印)

四、申办程序
由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后及填写好申请表后,我局将安排人员察看场地和设备,并出具场地和人员证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广电局审批发证。

五、办证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察看场地和设备-->作出审核意见-->出具设备和人员证明-->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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