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办事依据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和备案;
3、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4、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办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及变更:
1、受理窗口在接到企业提交的标准登记材料,材料齐全的,开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受理单”予以受理。
2、登记经办人员,对标准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打印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登记要求的,或材料不全的,应不予以登记,并内将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3、符合标准登记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后,企业凭受理单领取《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新办证的企业须及时在该证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方有效。(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销:企业携带《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在备注栏标明“申请注销”),交受理窗口办理,索取受理单,五个工作日领回《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 登记免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产品所执行标准的标准文本一份;
2、如果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应提供其备案回执原件;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一份(2004年10月1日起须提交电子申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交验;
5、《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新办除外)。

申请表格名称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联系电话
(020)86197650、86196676

办公地址
市质监局及所属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分局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及所属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分局

投诉电话
(020)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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