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符合GB/T1.1、GB/T1.2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条款相抵触;
3、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申请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的复审周期为三年。
办理程序
1、受理备案申请:受理窗口在接到由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备案标准”,并且材料齐全的,开具“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单”予以受理。
2、审核备案:备案经办人员,对受理的标准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打印备案回执,并在标准封面上标上备案号统一归档;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标准”,或材料不全的,应不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3、领取备案回执:符合备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后,企业凭受理单领取“标准备案回执”和一份盖有备案专用章(骑缝章)的标准文本,同时退还企业所提供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并告知企业及时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或相关复审、变更等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案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5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标准文本”一式三份(2004年10月1日起须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一份;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2004年10月1日起须提交电子申报表)、审定纪要表、审定人员名单各一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交验;
5、产品有效验证检验报告一份;
6、备案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各一份。
申请表格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联系电话
(020)86197650、86196676
办公地址
市质监局及所属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分局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及所属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分局
投诉电话
(020)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