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投诉公开表
办事项目名称 |
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 |
办事部门 |
商标处 |
服务内容概述 |
广州市著名商标:指在广州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 |
办事依据 |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2、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3、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5、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
办理程序 |
1、市工商局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与个案相结合,并实施特殊保护; 2、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著名商标集中认定的具体时间,并由各分局商标广告科发动所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 3、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市工商局商标处或各分局商标广告科提交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批; 4、 需要个案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工商局商标处提交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批。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1、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以不收费为原则; 2、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刊登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公告及制作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 3、收费依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
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
1、认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认定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定与不认定的决定。 |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提交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人身份证件的原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申请人单位近三年的产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5、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6、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7、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情况的证明材料; 9、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10、 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11、 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
联系电话 |
85596566-1410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 |
受理窗口 |
- |
办事网址 |
- |
投诉电话 |
85596566-1408 |
投诉处理时限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