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项目公开表
公开项目 |
内 容 | |||||||
办事项目名称 |
外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办事部门 |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 |||||||
办事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办理条件 |
1、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1、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人民币以上; 1、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设立、减资、合并、分立、注销须公告)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一、 收费依据: 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 收费标准: 1、 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2、 变更登记费标准 ① 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②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 |||||||
办理期限 及服务承诺 |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 |||||||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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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规范要求: 1、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第3项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4、 第5项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第6项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二、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名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 (4) 《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变更名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 (4) 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 母公司变更住所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集团章程修正案; (4)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变更集团成员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 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 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变更集团母公司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外资集团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三、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企业集团登记证》。 | |||||||
申请书 (表格)名称 |
一、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 |||||||
联系电话 |
85596566-3703 |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 |||||||
受理窗口 |
一楼受理大厅 | |||||||
办事网址 |
http//www.gzaic.gov.cn | |||||||
投诉电话 |
85596566-3710 | |||||||
投诉处理时限 |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 |||||||
备注 |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