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签名的注销申请报告; 三、完税证明; 四、经营者签名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报告);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无公章应说明); 六、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分享本文到: 关闭 企业保护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