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经我局核准持《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二、受理条件
1、有《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
2、有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3、有交流集市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
4、有不少于五十个设点招聘的用人单位参加;
5、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资料
(1)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
(2)《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审批表》;
(3)交流集市组织方案;
(4)举办交流集市的时间、名称和负责人;
(5)用人单位进场设点的意向书;
(6)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7)招聘宣传资料。
四、办理方法
经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再到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执行。
七、办理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19号)
(3)《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2000〕10号)
八、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
联系电话:86322658(业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