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发票领购——领购、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须知

一、《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适用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征地单位以不动产收取的工程款利息和被拖欠工程款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违约金、押金,业户收到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收款行为。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不得用于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的价外费用,即“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也不得用于收取社会赞助费用。

三、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手续:
1. 每次领购时,应填写《非经营收入发票领购申请表》;
2. 采用“验旧供新”供票方式,应填报一式两联《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购票申报表》;
3. 对按季购票的业户,还应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情况表》;
4. 业户如需变更《非经营收入发票》原申请的开具范围,应视同首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业户按上述要求交“申请表”或“申报表”、“情况表”给审验发票窗口审核盖章(首次申请领购十万元位大额非经营收入发票应报领导审批)后,方可领购。
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直接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取消原需要税政征管部门审核意见的规定》。《关于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86号文)第一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穗地税办发[2003]16号)

四、“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的补充说明
(一)、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分别处理: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事业单位专用收据》。
2、企业之间借款,借入单位应开具《预收款凭证》(注:此凭证在教育路10号新华门市部处购买),还款时借出方开出《非经营收入发票》,借出方收到大于的借款本金款项应开具《服务发票》。
3、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拨、借款,可区分企业或事业单位借出或借入款,按以上规定分别开具有关凭证。

(二)、业户之间收取的代收代垫款项,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业户召开有关会议(含各种形式展销会、博览会等),发生收回代收代垫纯会务费的收入,不具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可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带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
2、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开具《服务发票》。
3、业户在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代收代垫款项均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视提供的劳务性质,开具相应的业务发票。 三、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2)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开具《预收款凭证》。
(3)业户退回押金时,由收回押金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则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帐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帐。

四、业户收取损坏赔偿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业户提供应税劳务时发生的损坏赔偿应视作价外收入,而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二)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时发生的损坏赔偿,属非应税收入的,可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应视提供的劳务性质,开具相应的业务的发票。

(三)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收款方可凭法院判决或执行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收款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穗财综[2003]992号)

五、会员入会收取的会员费,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费属非应税收入的,应开具《会员费专业发票》(注:此票可凭社团证向财政部门购买),而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二)对于俱乐部等实行会员制的业户,收取的会员费应开具《服务发票》。

六、业户收取预付款(订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售房款等款项的,应于收到预付款时开具《广东省广州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发票》。

(二)饮食业户、勘察设计院等收取预付订金,应使用《预收款凭证》,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七、业户(单位)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应开具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提供的《专用收据》。

(二)对于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所开办的学历班,辅导班等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应使用《服务发票》。

(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取得的收费收入和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收取的收费收入应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教育专用发票》。(穗财综[2003]992号)

八、业户收取的赞助费收入,应区别处理:
1、业户收取的赞助费,如带有经营业务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
2、业户收取的赞助费,如不是有经营业务推介性质的,可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

  备注:以上“说明”若与现行税法有抵触,以现行税法为准。

 另:使用财政票据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二)上级工会组织收取基层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和工会经费的缴拨,地方性社团组织(属行政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收取的会员费。上级党组织收取基层党组织集中的党费及上下级党费缴拨。

(三)以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地方性社团组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管理的团体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四)办公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
   以上(一)至(四)规定请参考《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从2003年5月9日起执行。

(五)部门、单位之间的财政拨款资金往来,统一使用财政票据。

(六)属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技监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代码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
以上(五)至(七)规定请参考《转发关于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3]992号。

(补充:一、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将启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二、广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财政票据”于2003年8月31日起停止使用。)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