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发票领购——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须知
一、本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所得。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应使用金融业务发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二、凡需使用本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关于《委托代征证书》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函[2003]132号):
1、各征收单位对代征单位(人)的资格重新审查,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人)换发省局统一制作的新版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2、在穗地税函[2003]132号文到之日启用DZ001(2003年版)《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同时停用DZ001(2002年版)《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人),已签署并在2003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旧版协议书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办好换签新版协议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