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二手房地产交易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工作流程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八届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5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2005 年4月30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8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5]123 号);
9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 [2005]363 号);
10 、《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批复》(穗地税函 [2005]133 号);
11 、《广东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证书》((越)地税 [2005] 代字第 237 号);
12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越)地税 [2005] 代字第 237 号);
13 、《关于〈代征工作须知暨实施操作流程〉的复函》(穗地税越征函 [2003]9 号)。
14 、土地增值税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⑶《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 号)。
15 、营业税及附加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36号令);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
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3]16号);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85]19 号);
⑸《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
⑹《关于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 [1994]99 号);
⑺《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59号);
⑻《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
16 、个人所得税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修正;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142 号;
⑶《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⑷《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穗府[1999]8号);
⑸《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
收件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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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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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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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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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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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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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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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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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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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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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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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价格审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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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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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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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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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属查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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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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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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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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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售公房缴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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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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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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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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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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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契税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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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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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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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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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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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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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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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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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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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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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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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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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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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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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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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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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地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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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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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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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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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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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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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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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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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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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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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一平工程合同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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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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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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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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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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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契税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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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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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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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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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成本费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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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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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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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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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合同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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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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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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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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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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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继承、析产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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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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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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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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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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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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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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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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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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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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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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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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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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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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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确认书或委托拍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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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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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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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
1 个工作日(从收到交易所移交资料至计算出税款发出通知)
税费标准
税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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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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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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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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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转让收入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计计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超过 50% 未超过 100% 的,税率为 40% ;超过 150% 未超过 200% 的,税率为 50% ;超过 200% 的,税率为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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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 [1999]30 号
穗地税发 [1996]174 号 国务院 [1993]138 号 |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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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转让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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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 [1999]30 号
国务院 [1993]36 号 财税字 [2003]16 号 |
差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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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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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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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1985]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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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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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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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 [1994]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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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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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 0.13% (国内事企业单位)
转让收入× 0.09% (外资、中外合资企业) |
粤价 [200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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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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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的 1%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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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 [2005]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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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 1.5%(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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