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条件
1、县以上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的批文
(复印件,原件备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建筑布置平面图复印件及仓库彩色照片;
4、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5、爆炸物品销售单位的申请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三份。
(二)程序
1、县级市(包括花都、番禺区)单位的,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县级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有关表格,逐项填写清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市内单位的(越秀、海珠、白云、天河、荔湾、东山、黄埔、芳村、开发区)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请,审核后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