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购买、送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一)条件
1、持有区(县级市)、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证、储存证、销售证;
2、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单位的申请表;
4、拥有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押运人员,符合运输规则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并提供资格证复印件。
(二)程序
1、区(县级市)级单位,填写申请表格,经单位负责人及基层保卫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后,带齐所有资料(复印件)送属地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领取许可证;跨市的经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查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批。
2、区(县级市)级单位由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审批,市属单位由市局审批,跨地区的,逐级申报到市、省公安局(厅)审批,同意后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