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一) 条件
1、 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2、 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劳动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证件(复印件);
6、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开采许可证(复印件);
7、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书);
8、 拥有4名以上经广州市公安局考核合格的爆破、押运、安全保管员。
(二) 程序
1、 区(县级市)级单位,将所有资料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呈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
可证》;
2、属市级单位,将所有资料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核后,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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