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关闭办理流程

受理部门
口岸管理处

部门地址
府前路市府大院1号楼4楼

咨询电话
83123248、83123242、83123243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
口岸所在地政府须提供以下材料
口岸的现状、关闭的原因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初步意见。

初步审查环节
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口岸有关查验单位同意后报省政府。

办理程序    
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口岸所在地政府提出的申请。 一类口岸由市政府办公厅(口岸管理处)征求口岸有关查验单位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国务院; 二类口岸由市政府办公厅(口岸管理处)征求口岸有关查验单位同意后报省政府。

办理人员
郑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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