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撤销
业务概述
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后,出于种种原因需对其中数据做出撤销的,须向海关提出报关单撤销申请。
报关单电子数据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向海关提出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申请:
1、与《登记手册》或《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项(序)号申报不一致的;
2、办理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数据;
3、外汇核销单号错误的;
4、集装箱号错误的;
5、需增加或删除某一商品项的;
6、报关单电子数据无法显示的项目;
7、有关部门确定需删除报关单后以便重报的;
8、计算机通关系统限制更改的项目;
9、其他经海关同意可删除的报关单。
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撤销已被列入总署行政许可项目,现场海关在办理时应遵循有关的行政许可程序。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广州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广州海关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程序
进出口报关单申请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关单数据修改或撤销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能支持申请理由的有关单证,其中:
1、进口报关单已打印付汇联后申请撤销的,还应提交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付汇联或银行、外管部门出具的未付汇证明;出口报关单已打印出口退税联、收汇联后申请撤销的,还应要求报关人提交海关已批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联,或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未办理退税和收汇的证明;
2、应税货物已打印税费缴款书的,应交回有关缴款书正本;
3、立案处理的,应提供缉私部门出具的处理结果证明。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相关职能部门监控过程中提出的、现场海关自行提出的以及报关人因正当理由提出报关单车撤销的,由现场海关实施审批操作;
审单中心自行监控发现报关单差错的,由审单中心负责撤销。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审单中心
广州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事时限
出口报关单撤销申请的审批及操作,应在接受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报关单撤销申请的审批及操作,应在接受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