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修改
业务概述
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后,出于种种原因需对其中数据做出修改的,须向海关提出报关单修改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向海关提出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申请:
1、进出口货物由于装船、配载(溢短装)等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单货不符的;
2、进出口货物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单货不符的;
3、由于疏忽,数据录入错误,造成单单或单机不符的;
4、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和放行等环节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有误或发现单货不符、情节轻微的;
5、有违规行为,经缉私部门处理后,需修改报关单数据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修改报关单数据的。
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撤销已被列入总署行政许可项目,现场海关在办理时应遵循有关的行政许可程序。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广州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广州海关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程序
进出口报关单申请修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能支持其申请理由的有关单证,其中:
1、进口报关单已打印付汇联后申请修改的,还应提交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付汇联或银行、外管部门出具的未付汇证明;出口报关单已打印出口退税联、收汇联后申请修改的,还应要求报关人提交海关已批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联,或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未办理退税和收汇的证明;
2、应税货物已打印税费缴款书的,应交回有关缴款书正本;
3、立案处理的,应提供缉私部门出具的处理结果证明。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相关职能部门监控过程中提出的、现场海关自行提出的以及报关人因正当理由提出报关单修改的,由现场海关实施审批操作;
审单中心自行监控发现报关单差错的,由审单中心负责修改。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审单中心
广州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事时限
出口报关单修改申请的审批及操作,应在接受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报关单修改申请的审批及操作,应在接受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