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减免办理指南
业务概述
企业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申报即为滞报,按规定需缴纳滞报金。因特殊原因滞报而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减免申请,海关经过审核后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减免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如下:
1、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不含当日,下同)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运输货物(指所有转关运输方式的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3、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因以下情况产生滞报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减免申请:
1、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需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并在申报时限内及时办理许可证件申办手续的证明。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补办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手续批准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期间免征滞报金。
3、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后,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4、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发证机关确认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对确属政府主管部门责任造成的滞报(截止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5、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经主管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并核准起止时间,此期间免征滞报金。具体为:
(1)因海关工作或非报关人主观故意原因需删单重报导致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滞报;
(2)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加工贸易备案等手续未能按期批复引起的滞报(截止《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
(3)其他海关工作原因产生的滞报。
6、军品等特殊货物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7、其他特殊情况,原因合理及证明材料充分的,可视具体情况减免。
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1、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3、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不计征滞报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
《广州海关征收及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
办事程序
对申请滞报金减免的进口货物,企业应自收到海关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同一批报关进口的原则,随附下列单证向现场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
1、加盖单位公章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函(正本);
2、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函(正本);
3、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报关单、进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担保凭据、发票等);
4、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5、与滞报金产生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注意:企业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要求先行提取货物的,应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办事机构义务
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负责权限内滞报金减免的审批及权限外滞报金减免的审核上报工作;
广州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滞报金减免申请的受理、权限内审批和权限外审核上报以及滞报金的具体征收、减免操作等工作。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
广州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事时限
对申请滞报金减免的进口货物,各级海关在所需单证齐备、有效的情况下,现场海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关管理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或批复;收到滞报金减免批复后,通关管理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函告业务现场,业务现场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