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担保通关便利办理指南
业务概述
总担保是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办理总担保后,在总担保的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代理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
办理了海关总担保的企业,只需申请一次就可以在担保的期限内对企业所有的税款额不超过担保额度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担保放行。
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适用总担保:
1、海关对应税进出口货物已开出税单,企业要求在税单核注前放行货物的;
2、海关归类、估价、化验未明确,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
6、由于安全、检验检疫、储运和生产等原因,将未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现场外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或总关主管关领导批准的。
注意: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如废旧物品、濒危物种、有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监控化学品、音像制品、金银、文物、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凭保放行。
总担保仅适用于在广州关区注册备案、且从广州关区口岸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下列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包括:
(一)经广州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
(二)连续6个月无拖欠海关税费情事及其他违法记录的或新注册备案的B类企业。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估价操作规程》
《广州海关通关担保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1、总担保企业以总担保方式进出口货物的,应在交纳税费环节出示总担保证书,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2、总担保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交现场海关凭以核销。
注意:单票货物税款超出担保金额的,不予享受总担保便利。
申请总担保便利所以递交的材料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便利申请表》;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批准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应在《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前往原批准海关申请延期,逾期不申请的,《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注意:总担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有走私行为的,立即取消其总担保便利;对有违规及拖欠海关税费行为的,海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或取消总担保便利的处理。
被海关取消总担保便利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发生走私违规及拖欠海关税费行为的,可向海关重新申请总担保便利。
办事机构义务
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负责通关业务担保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以及广州关区内多口岸总担保便利的审批工作;
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单一口岸总担保便利的申请受理、审批工作以及广州关区内多口岸总担保便利申请的初审、转报工作
广州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负责广州市区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总担保便利申请的受理、审批与转报工作。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
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广州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
办事时限
对申请总担保的,在所需单证齐备、有效的情况下,通关管理处、现场海关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
对经审核同意给予总担保的,通关管理处、现场海关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领取《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对经审核不同意给予总担保的,通关管理处、现场海关应自核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