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票担保
业务概述
逐票担保是指在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企业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逐票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适用逐票担保:
1、海关对应税进出口货物已开出税单,企业要求在税单核注前放行货物的;
2、海关归类、估价、化验未明确,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
6、由于安全、检验检疫、储运和生产等原因,将未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现场外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或总关主管关领导批准的。
注意: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如废旧物品、濒危物种、有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监控化学品、音像制品、金银、文物、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凭保放行。
逐票担保金额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应提交相当于税款的担保金额;
2、暂时进口货物,应提交相当于税款的担保金额;
3、因海关估价而需收取担保的,应按照海关暂时估定的完税价格提交税款全额或差额担保金额;
4、需报职能部门对商品归类进行专业认定或取样化验确认归类的,按海关暂定税号的税率计征并提交担保金额;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比照上述规定确定。
逐票担保的时限如下: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时限为6个月;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的担保时限为20天;
3、要求在税单核注前先放行货物的担保时限为15天;
4、其他情形的担保时限为3个月。
逐票担保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遇特殊情况需多次展期的可再次申请。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估价操作规程》
《广州海关通关担保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1、需办理逐票担保的企业须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份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采用保函方式申请担保的,应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
2、获得审批后,企业应凭现场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或海关指定银行缴付保证金。
3、企业凭海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回执到税费处理岗位办理保证金核注手续,然后办理货物放行等有关手续。
4、保证金退保或转税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办理保证金核销手续。
办事机构义务
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负责逐票担保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广州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逐票担保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具体操作。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
广州海关辖下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办事时限
逐票担保的审批和操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