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利用虎纹蛙或其产品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酒楼、饭店等需要加工、销售虎纹蛙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3、有完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5、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办理程序
1、白云、天河、黄埔、芳村、东山、越秀、海珠、荔湾等区的申请材料递交市林业局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从化、增城、花都、番禺的送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2、经办人员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主办处室负责人核查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的规定:经营利用虎纹蛙的,按其成交价的6%征收资源保护管理费,属人工驯养繁殖的,减半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该项目在本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2、经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不须提供);提供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渠道的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 8337809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文明路贤思街34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林业局

办事网址 https://www.gz.gov.cn/

投诉电话 83335411

投诉处理时限
回复投诉应在5天内完成,需要作调查的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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